上海正酝酿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,相关办法即将出炉。其中要求,农业生产者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、承包关系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,可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物,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。
据悉,抵押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,或者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,只要具有农村土地经营权,不管是农户、农民合作社,还是家庭农场,专业大户等,都可以将手中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。
与此同时,抵押人可以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,也可以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和相关土地上抵押人所有的农业基础设施、农作物一并抵押。试点乡镇需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、登记、颁证等工作,并选取1-2家在乡镇内有网店的金融机构开展该项业务。